建设项目可能对生态和环境产生深远影响。例如,建工厂可能会排放污染物,矿山开采需要剥离植被等。为了在项目建设的同时保护生态和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必须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国家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具有审批权的执法监管部门。建设单位应依法按国家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对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是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工作包括:
(1)委托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承担评价工作;
(2)受委托评价机构开展环境评价工作、提交评价结果;
(3)建设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申请审核;
(4)获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国家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环境影响很小的项目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上述“一书两表”统称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总体进度要求: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